撿到14萬元項鏈后丟棄,被判賠4.5萬元!網友吵翻→
近日,上海閔行法院公布的一起失物糾紛引發(fā)廣泛關注。一對情侶撿到了他人遺失的價值14萬元的項鏈,但當失主要求返還項鏈時,二人稱項鏈已經被扔了,無法返還。
最終,法院經審理認為,這對情侶負有未妥善保管的責任,判定二人賠償失主損失45000元。
事情經過
上海閔行法院介紹,2022年8月4日,原告賈某購入某品牌定制項鏈一條,價值142400元。2023年10月5日6時39分,賈某及其朋友一行人在經過某商場3樓扶梯平臺時,其所佩戴的定制項鏈掉落在扶梯口處。
當日6時56分,被告林某及其女友途經3樓扶梯平臺,發(fā)現遺落在原地的項鏈,隨即撿走,二人邊查看邊帶離現場。據派出所的詢問筆錄所載,二人稱“看到項鏈是黃色的,以為是黃金的,就隨手裝在口袋里帶走了”。
賈某發(fā)現項鏈遺失后,便至派出所報案。后因調解無效,賈某訴至法院,請求被告林某及其女友返還其項鏈。賈某訴稱:被告在拾得原告遺失項鏈后,以已經丟棄為由,拒不返還,已經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,故要求被告返還原物,若不能返還,則需照價賠償。
被告則辯稱,撿到該項鏈后以為不值錢,后扔在了小區(qū)草坪,目前無法證明項鏈后又被誰撿走。此外,林某及其女友認為,不能證明案涉項鏈為原告所述品牌,不認可原告主張的項鏈價值。二人提出,愿意出于人道主義補償原告1萬元。上海閔行法院經審理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
認為該案有以下兩個爭議焦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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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一,被告拾得項鏈后丟棄,是否承擔損失賠償責任?
法院認為,被告在拾得項鏈后,本應返還權利人或送交有關部門并妥善保管,但被告私自將該項鏈帶至家中,并自認已將項鏈丟棄在小區(qū)草坪?,F有證據證明被告拾得項鏈后未妥善保管導致案涉項鏈滅失,被告對此存在重大過失。因此,被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,在無法返還原物的情況下,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折價賠償責任。
其二,原告丟失項鏈的損失如何確定?
法院表示,原告提供的關于案涉項鏈價值的微信聊天記錄、照片、轉賬記錄等證據,能夠形成證據鏈,并達到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,原告為購買該項鏈花費了142400元。但考慮到案涉物品系定制品,從國外代購,存在代購費用支出,且原告已佩戴一年有余,亦存在折舊。
最終,法院綜合全案事實、結合雙方證據,酌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損失45000元。后,原告上訴,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案件現已生效。
這件事被報道后
相關話題沖上微博熱搜
網友展開了激烈的討論
有網友表示
“怎么證實遺失的是正品?”
也有網友表示:
“萬一拾到者并沒有丟棄,
而是占為己有了呢?”
還有網友表示:
“撿到東西丟了很正常吧?”
“還得負責保管?”
是的
拾金不昧不僅是傳統(tǒng)美德
更是法律義務
我國民法典規(guī)定,拾得遺失物后,拾得人應當返還失主,若不予歸還,則是一種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。
根據民法典,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,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,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、滅失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,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財物、遺忘物、埋藏物,拒不歸還的,視財產價值可能會涉嫌構成侵占罪。因此,法律賦予拾得人保管、及時通知、返還或送交的義務。